瑞华研究丨问题2-1-18(需安装的商品销售业务中,支付的运输安装费是否应计入销售费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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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2-1-18(需安装的商品销售业务中,支付的运输安装费是否应计入销售费用)
问题:
需安装的商品销售业务中,支付的运输安装费是否应计入销售费用?
背景:
A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变压器及成套设备、电缆附件、电缆分接箱及中低压电器产品安装。其业务合同有如下条款“……。设备交付前的保险费、运输费、搬运费等由乙方(A公司)承担。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至甲方(客户)指定位置并安装到位,直至设备能够正常通电使用。3、最终验收:……。”根据以上合同条款,A公司发生的安装调试费、运输费金额较大,通常占到合同总成本的19%左右。
解答:
基于2006版收入准则(或建造合同准则)的处理意见:
我们理解,此处A公司使用的是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——收入(2006年)》规定的“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”的收入确认模式,即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。在此前提下:
如背景资料介绍,应由乙方(A公司)负责设备到货后的安装调试工作,且初始验收也要到“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甲方指定位置并安装到位,直至设备能够正常通电使用”后才能进行,这表明对设备的安装调试是A公司应履行的一项实质性的合同义务。虽然在实际操作中,A公司可能将安装工作分包给了当地的个人,但其仍应就安装调试环节的履约情况向其采购方承担首要责任。由于一般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是安装调试完成、可以正常通电使用的设备,因此A公司支付给分包商的安装费属于履约成本的必要组成部分(即,使存货达到合同指定的状态和场所所必需的合理支出),故在交付前应计入存货成本,到通过验收后随同存货成本的其他组成部分一起转入销售成本,而不是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。
基于2017版收入准则的处理意见:
本案例中的合同包含商品销售、运输、安装调试等几个承诺,无论这些承诺是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,还是分别作为几个单项履约义务,在设备交付前发生的保险费、运输费、搬运费以及安装调试费都属于为履行这些履约义务而发生的成本,即:合同履约成本。
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——收入(2017年修订)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,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:
(一)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,包括直接人工、直接材料、制造费用(或类似费用)、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;
(二)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;
(三)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。”
保险费、运输费、搬运费以及安装调试费这些费用都不属于其他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,且与合同直接相关,并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,如果预期能够收回,则应根据上述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——收入(2017年修订)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,并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,计入当期损益,结转营业成本,不能在发生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。
扩展及学习笔记:
1.在原收入准则下,A公司支付给分包商的安装费属于履约成本的必要组成部分(即,使存货达到合同指定的状态和场所所必需的合理支出),故在交付前应计入存货成本,到通过验收后随同存货成本的其他组成部分一起转入销售成本,而不是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。
2.在新收入准则下,保险费、运输费、搬运费以及安装调试费这些费用都不属于其他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,且与合同直接相关,并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,如果预期能够收回,则应根据上述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——收入(2017年修订)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(合同履约成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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